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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医疗器械广告

2000-01-20 来源:生活时报 文/吕建民 我有话说

无论我们是否喜欢,广告已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其中医疗广告比重很大,它们为我们的选择提供了信息,但那些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给大家带来损失,为此我们将在“医药普法台”中不断介绍鉴别方法和相关法规。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审查,是政府对医疗市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目的是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科学,保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医疗器械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真实:即与审查批准的产品说明书相符。

★无虚假,包括可被常识证明的,如“视保屏”等没有必要的产品和“换肤霜”等;不具备兑现条件的承诺;难以证实的夸大宣传,如“让一亿聪明起来”、“50亿人的健康卫士”。

★无误导:即不能没有法定解释,广告内容、产品实际,消费者的理解三者不一致,如“喝一杯可以满足全天的营养”水、“启动全部脑细胞”等。

★科学,应被有效证实为真实。

另外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未被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治疗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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